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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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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10: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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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m您好,有關您詢問公司設立完成於四月,發票購票證於五月取得。是否七月才須要申報營業稅疑義,說明如下: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以,公司設立日期於4月者,應於5月31日申報完成(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110年3-4月期(含按月申報之4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展延至110年5月31)。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in)/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一).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公司設立日期,或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業稅課(股)同仁洽詢。
二、參考法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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