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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銷貨退讓單未上傳整合平台 520 2024-09-18 14:24:00 請問: 銷貨退回折讓單誰開誰必須上傳整合平台; 若買方開立但未上傳整合平台是否與銷貨開立發票一樣將會有罰則; 若有罰則是 罰買方 還賣方; 若折讓單是買方開立;賣方代上傳;但上傳折讓單發票號碼與折讓單開立中的發票號碼不一樣有關係嗎?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0-30 11:33:00 您好,有關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至上傳整合平台一節,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子法規之草案可至財政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查詢,稽徵實務作業將依法規修訂內容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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