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銷貨退讓單未上傳整合平台 | 520 | 2024-09-18 14:24:00 | 請問: 銷貨退回折讓單誰開誰必須上傳整合平台; 若買方開立但未上傳整合平台是否與銷貨開立發票一樣將會有罰則; 若有罰則是 罰買方 還賣方; 若折讓單是買方開立;賣方代上傳;但上傳折讓單發票號碼與折讓單開立中的發票號碼不一樣有關係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0-30 11:33:00 | 您好,有關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開立,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至上傳整合平台一節,行政院核定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自114年1月1日施行,相關子法規之草案可至財政部「財政法規—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s://law-out.mof.gov.tw/)「草案預告」項下網頁查詢,稽徵實務作業將依法規修訂內容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