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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電子書銷售收入 eva 2023-11-09 14:55:00 著作人以個人身份,寫了一本書,自行負擔了前期所有著作相關費用,後將「電子書」交由平台上架銷售、借閱所得的收入(個人作者將電子檔直接交與平台上架),平台應為「個人身份」的著作者,申報何種所得稅項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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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3-11-15 11:13: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個人將電子書交由平台上架銷售、借閱所得的收入,平台應為個人的著作者申報何種所得稅項目一案,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第8條之5規定:「一、本法第4條第 1項第23款所稱稿費、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收入,指以本人著作或翻譯之文稿、樂譜、樂曲、劇本及漫畫等,讓售與他人出版或自行出版或在報章雜誌刊登之收入。二、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稱版稅,指以著作交由出版者出版銷售,按銷售數量或金額之一定比例取得之所得。三、本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收入,均屬執行業務所得。」因未說明著作人與平台間權利義務關係,銷售、借閱所得契約給付報酬方式,本案建請提供契約書,向您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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