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亞馬遜平台上賣東西,但貨品未從國內出口,而直接由國外廠商出貨到亞馬遜倉庫 tina 2024-08-15 21:12:00 台灣公司在亞馬遜上賣產品,產品未經由台灣出口,而是請國外廠商直接自國外出貨運送到亞馬遜倉庫。如果在亞馬遜上出售產品後,亞馬遜會將金流匯給第三方平台,公司再透過平台匯美金回台灣,在亞馬遜上出售的金額會和最後匯回台灣的金額中間會有亞馬遜佣金和第三方平台手續費等。請問: 1.此交易模式因未從台灣出口商品而直接自國外出或到亞馬遜倉庫後出售,是否非為營業稅及營所稅課稅範圍? 2.若為課稅範圍應取具什麼單據作為申報憑證?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9-06 08:38:00 您好: 一、財政部賦稅署88年8月5日台稅二發字第881933421號函:「主旨:貴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以自己之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由第三國供應商將貨物逕運國外客戶或雖經我國但不經通關程序即轉運國外客戶之貿易型態,如經由貴公司與國外客戶及另與一家或數家第三國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者,則其列帳方式得按進銷貨處理。說明:二、前揭貿易型態,因銷售之貨物,其起運地非在中華民國境內,且第三國供應商交付之貨物,亦未進入中華民國境內,尚非屬營業稅法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營業人如與國外客戶及供應商分別簽訂獨立買賣合約,且其貨款係按進銷貨全額匯出及匯入,得按進銷貨科目列帳,該筆交易因貨物起運地及交付地均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園,無需列報營業稅銷售額。 三、惟前揭交易之所得仍屬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取得相關收入、進貨及費用之合約、憑證等證明文件。 四、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第一頁 1 最後一頁

(總共 1 頁,1 筆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