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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創稅務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研發固本採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申請補助是否免稅 林昌模 2022-05-12 15:05:00 請問研發固本採經濟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產業及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申請補助是否免稅,因109年收到扣繳憑單,110年沒有收到扣繳憑單,但依稅法,是否兩年度皆為免稅,109年因已申報且繳稅,是否可以因此更正申報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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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5-17 08:24:00 您好: 有關臺端所詢研發固本採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10條(原第9條)申請補助是否免稅及辦理更正申報退稅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前項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財政部109年11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904629980號令:「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下稱各項補助),免納所得稅。適用上開免稅規定者,為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等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及所領取之各項補助。二、政府機關(單位)給付前點免納所得稅之各項補助時,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三、醫療(事)機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取得第1點之各項補助,應列為取得年度之免稅收入,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得核實認列,無須個別歸屬或分攤於該免稅收入。」 二、經濟部研發固本專案計畫係依據「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3條、第10條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5條第3項推動辦理,依據前揭法令規定,營利事業為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或其授權辦法所定之補助對象所領取之補助款,適用相關免稅規定。 三、營利事業領取研發固本專案計畫之補助款若已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更正。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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