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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預售屋-成屋房地合一稅 Chin 2024-04-19 18:39:00 請問,108年4月購入預售屋(A屋)告知110年會蓋好,但一直延誤、疫情缺工等問題,無法交屋,但迫於一直租屋需要一直付租金,於是在111年4月又購入新的預售屋(B屋)(已快交屋)等同年到9月順利交屋即入住,待112年9月時第一次(108年)購買的預售屋(A屋)告知已蓋好可交屋,就把111年購入的(B屋)賣出,請問這樣可以申辦重購退稅嗎? 因重購退稅要件是1、有入戶籍2、有居住事實,無出租 3、買賣在2年內 都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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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25 11:43:00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該重購及出售之房屋,須有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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