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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請問課稅問題:舊屋換購預售屋,爾後預售屋再讓與二等親 涂先生 2022-04-19 12:57:00 在下(甲)與胞弟(乙)十幾年前共同購買位於林口的舊屋A(甲乙共有),購入後均為自住。因不符居住需求,甲乙在110年9月與建商簽約共同購買位於林口的預售屋B(甲乙共有、總價約2300萬、迄今支付約220萬),並於110年11月以約2400萬賣出舊屋A。 請問,若乙同意無償將預售屋B的權利讓與給甲的配偶丙,亦即預售屋B改由甲丙共有,是否會被課稅(例如贈與稅、房地合一稅等)? 此外,乙另因工作關係於109年在台南購買預售屋C,請問對上述課稅計算是否有影響? 因為已經詢問多位代書仍無法獲得一致的解答,所以在此處洽詢,懇請鈞局解惑。非常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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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4-21 16:58:00 涂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甲和乙110年9月簽約共同購買預售屋B(總價約2,300萬元,迄今支付約220萬元),並於同年出售甲和乙共有十幾年的舊屋B,若乙將預售屋之預付款權利無償讓給甲的配偶丙,是否會被課稅?乙因工作關係於109年在台南購買預售屋C是否影響前述課稅情事?謹就前述事項所涉綜合所得稅或贈與稅課稅情形說明如下: 1.甲與乙於110年11月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持有10幾年舊屋),其交易所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2.甲與乙共同購買預售屋2,300萬元,已支付款項220萬元,若甲支付110萬元,乙支付110萬元,則乙將預售屋的預付款權利110萬元無償讓給甲的配偶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核課贈與稅。 3.又乙以自有資金於109年購置台南預售屋,尚無涉綜合所得稅或贈與稅課稅情事。 4.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所得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2 涂先生 2022-04-22 01:02:00 您好:非常謝謝您的說明。關於「乙將預售屋的預付款權利110萬元無償讓給甲的配偶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核課贈與稅。」若乙在讓與丙預付款權利的同年沒有進行其他贈與行為,是否可適用每人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而免課贈與稅?另關於房地合一稅,依在下所陳述的事實,甲、乙、丙是否有任一人會被課徵?再次感謝您耐心回應。
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2-05-10 13:23:00 涂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乙將預售屋的預付款權利110萬元無償讓給甲的配偶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應核課贈與稅。」若乙在讓與丙預付款權利的同年沒有進行其他贈與行為,是否可適用每人每年244萬贈與免稅額而免課贈與稅?另關於房地合一稅,依前陳述的事實,甲、乙、丙是否有任一人會被課徵?謹就前述事項所涉贈與稅或綜合所得稅課稅情形說明如下: 1.乙將預售屋的預付款權利110萬元無償讓給甲的配偶丙,有關贈與人乙111年度無前次贈與,僅本次預付款權利110萬元之贈與,合併計算贈與總額仍為110萬元,經減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0元,尚無贈與稅額。 2.甲與乙110年11月出售105年1月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持有10幾餘年房屋)及乙以自有資金於109年購買台南預售屋,未有出售情事,並無房地合一稅問題。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或所得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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