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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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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7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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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您好:
有關您詢問您與姊姊繼承房屋各持分1/2,想買下姐姐的持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所謂的「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中的價款金額是否有規定最少為多少?或者雙方可於買賣合約書載明該金額為約定之價金即可?說明如下:
1、 有關二親等間不動產買賣,以買受人是否有能力購買為審查條件,無論買受人以現金或貸款支付買賣價款均可,惟買受人需證明現金為自有,貸款為個人所得負擔,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貸款而來,合先敘明。
2、 稽徵機關受理前述案件,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有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之情形者,如審核買受人確有能力購買,買賣價格未低於公告現值,可先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並於核發證明書後,請納稅義務人補具後續買受人支付價款之相關資料查核,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則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財政部86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60047586號函:「主旨: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基於交易常規買受人有於辦理移轉登記後支付部分價款之情形者,如經稽徵機關查證該等買賣屬實,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規定辦理。 說明: 二、主旨所述案件經研判有必要於核准免依以贈與論課稅後再追蹤查核者,稽徵機關應另行列管查核,以杜取巧逃漏。 」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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