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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重購退稅後調職 Tim 2024-02-01 12:07:00 我於110年間換屋至臺北市(本人有入籍,與家人也有實際居住),當時有使用重購退稅退了20餘萬。今(113)年過年後(2月)遭調職至桃園,目前持有臺北市此屋約兩年半,請問: 1.若此時賣屋,可以適用房地合一稅20%稅率申報嗎? 2.若可以適用20%稅率申報,是否要退回先前重購退稅的2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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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2-17 13:24:00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規定申報時,得按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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