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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 | 劉嫣然 | 2024-05-18 16:02:00 | 請問 我有一房屋於105年10月取得後,自住並設籍至111年11月,於111年11月後雖然維持自住但遷出戶籍(無人設籍),配偶於112年7月設籍至112年9月,遷出後無人設籍至今,現今欲變賣此房產,在已自住並設籍滿6年但目前無人設籍的情況下,賣房所得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規定,所得四百萬元內無需課稅,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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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5-29 09:19: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依同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2.0),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者,免納所得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 二、依法條規定,需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