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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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賣法定停車位所得適用舊制者,可否選擇以新制申報房地合一分離課稅? | 呂椿森 | 2021-03-22 20:17:00 | 敝人賣民國95年取得之社區法定停車位,獲利10萬元,若按照房地合一新制申報,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課稅所得未超過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但若按照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按照12%的課稅級距繳12000元的稅金.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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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alven | 2021-03-30 20:20:00 | 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
2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1-11-16 15:14:00 | 您好: 有關個人交易屬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之房屋,無須依房地合一規定課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