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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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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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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疑義案,說明如下:
1、 所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範圍,係指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該日以後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而非『已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合先敘明。
2、 本局2020-10-08新聞稿係為提醒民眾如出售農業用地,應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取得該證明者,則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所稱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納所得稅之情事,該地則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應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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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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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6: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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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是否核發並不為必要條件,而是「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也就是說必需依法可以申請「建造執照」的土地,若依據您的解釋,山坡地、河川、農地、養殖地,林地、原住民保留地,均可以依法可以申請「建造執照」?若依法不可以申請「建造執照」時,是否還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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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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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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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建築法第28條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而所得稅法第4-4條明確規定是「建造執照」,而非「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等其他相關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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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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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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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依法不可以申請建築執照之土地,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適用範圍疑義案,說明如下:
1、 所稱『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指該土地如經主管機關認屬『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所稱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
2、 惟個人交易上述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所稱免納所得稅之土地,則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1)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2)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3)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所得稅: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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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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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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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得稅法第4-4條規定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
所得稅法第4-5條亦規定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明確看出,所得稅法第4-5條是依附在所得稅法4-4條身上,本身是無法獨立存在,需先符合所得稅法4-4條,才有所得稅法第4-5條的免稅條款。
故您用所得稅法第4-5條去認定說只有符合所得稅第4-5條的規定才可免稅的說法本身並不符合所得稅法之法律定義及解釋。
二、另「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依據建築法第33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收到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書件之日起,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執照。」
依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故法令很明確的表示,「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範圍應屬「完備建築法第30條規定之相關文件,並已申請送交主管建築機關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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