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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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地主戶出售房屋 | 劉愛秀 | 2024-03-29 22:24:00 | 合建分屋地主戶,因取得房屋為新制,建商開建物發票為600萬,今年要出售房屋是否可以請地政士在出售的房屋拆土地建物出售價格,針對建物價格小於或等於600萬,這樣出售是則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是否可適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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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4-03 16:37:00 | 您好: 一、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交易時之成交價額為實際成交價額,請據實申報。 三、如您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實案例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