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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預售屋 重購退稅問題 | 劉彥暘 | 2024-02-27 08:59:00 | 我於111年6月購入了預售屋,當初建商對外宣稱112年12月會完工交屋。由於資金壓力,我於111年12月賣出了原本的住所,也盡速繳納了房地合一稅,希望在2年內重新購屋以享有退稅優惠。然而,受到疫情的影響,工程進度一直拖延,都已經超過112年12月還是未能完工。建商還因為疫情關係,獲得了兩年的工程展延,整個施工進度變得異常緩慢。根據目前的進度推算,交屋時間也很難趕上可以退稅的113年12月,這意味著我將無法在退稅期限內申請重購退稅。雖然尚未交屋,但我的資金都已投入購屋程序,也沒有多餘的資金可供運用,難道我還要去跟銀行借更多的資金,馬上購買一間成屋來達成退稅的要求?這樣的要求顯然非常不合理。現時建商也無法確保交屋時間,各種理由推拖交屋時間,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我想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能像建商一樣獲得二年的重購退稅時間的展延?難道我們一般民眾就沒有這樣的權益嗎?希望貴局能夠深刻考慮這個問題,並給予相應的支持與協助,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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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3-05 14:17: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購買預售屋重購退稅問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一項)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第二項)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本法第14條之8有關自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以配偶之一方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以配偶之他方名義重購者,亦得適用。」其適用退稅條件不只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之限制,建商無法交屋之風險並非僅存於疫情期間,如仍有疑問請提供買賣契約書或權利讓渡書等相關資料,向您出售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