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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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退稅價款支付證明之疑問 | 劉 | 2024-02-08 02:31:00 | 原舊屋出售之約定金額支付 買方部分使用匯款 部分使用現金 匯款部分在辦理退稅時有買方提供之匯款單作為舉證 其餘現金支付部分 因房屋出售之事宜皆由親友代為處理 且已有口頭約定現金部分提供親友使用 該如何舉證現金部分的價款支付證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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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2-17 11:40:00 | 您好: 一、個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應於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並檢附申報書、買入及賣出的買賣契約書影本(私契)、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 二、您詢問價款支付證明問題,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在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