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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父母將預售屋轉讓給子女 陳昱廷 2021-03-22 23:22:00 由父親簽約之預售屋(簽約金240萬), 預計四年後蓋好交屋, 若交屋時想將預售屋登記於小孩名下(小孩未成年), 若從現在開始在前三年每年由父母各自贈與220萬現金予小孩(且向政府機關申報), 合計前三年贈與現金220*2*3=1320萬, 第四年母贈與220萬現金, 父贈與預售屋之權利(簽約金240萬), 如此小孩四年內合計受贈1320+220=1540萬現金(已足以跟建商付清尾款)以及價值240萬之預售屋購屋權利.....請教在這種將況下, 所需繳的的贈與稅是否只有父親預售屋購屋權利的240萬-220萬免稅額=20萬?? 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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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3-26 13:20:00 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由父親簽約並支付簽約金購置預售屋,俟交屋時登記於其未成年子 女之贈與稅計算,因需一併考量購買人、指定登記所有權人、買賣價金支付情形等項, 僅提供相關法令規定供參考: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 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 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 限。」 二、財政部66年9月1日台財稅第35869號函規定:「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買未完工 之房屋繼續建築完成而為贈與者,以取得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註:現為建築物使用執照 )之日為贈與日期,依法課徵贈與稅。」 三、依據前揭法令規定,法定代理人以其未成年子女歷年受贈並已報繳贈與稅之現金, 為該未成年人子女購置不動產,如能以子女之銀行存款簿紀錄,證明確係以子女歷年受 贈款項購買者,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時,即無視為法定代理人贈與規定之適用,其餘 法定代理人以子女名義購買,於建築完成後為贈與者,係以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日為 贈與日期,依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不動產公告現值為基礎,按法定代理人出資 額比率核課贈與稅。 四、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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