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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房地合一成本認定 Emma 2020-10-22 18:53:00 父在106年以1080萬購入房屋登記父,由子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700萬,實際還款人為子,保證人是父。 以二等親買賣的方式,買賣價金1080萬子向父購買該不動產, 父於108年及109年贈與現金共計440萬, 以此款項為頭期款向父購買,餘額640萬的部分由子向銀行申請貸款,父不當連保人。 請問此不動產日後再出售之房地合一稅成本認定可否為108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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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11-03 17:04:00 Emma您好: 有關您詢問子向父親購買不動產,日後再出售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其取得成本認定疑義案,說明如下: 1、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不動產之買賣,如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出賣人應檢附買賣契約書及買受人收付價款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經國稅局審核買賣行為確屬事實,即核發國稅局之「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 2、 日後承買人在出售該不動產,有關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取得成本,應以經國稅局審核之買賣價格辦理申報。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買賣契約書、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取得不動產給付之價金等相關資料,向受讓不動產親屬再出售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4、 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第4條之4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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