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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要件之自住房地, 其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疑問 Ethan 2024-03-27 17:25:00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要件之自住房地, 其課稅所得在 400 萬元以下免稅: 1.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 連續滿 6 年。 2.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規定。 若我女兒在未成年時(15歲), 獨立並辦竣戶籍登記. 其間6年未有任何異動, 若6年後要售屋, 請問適用400萬元自住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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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4-02 14:09:00 您好: 有關房地合一自住房屋、土地中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部分,並不以同時辦竣戶籍登記為限。如該自住房屋由未成年子女單獨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後出售該屋,因該子女已成年,則無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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