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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父母已購買預售屋擬轉讓給子女, 已繳交之屋款可否以年度現金贈予方式辦理換約 Clj 2020-12-07 09:27:00 "由父母之一方簽約購買之預售屋,已繳付簽約金及部份工程期款共計約150萬元。因小孩回鄉工作之需要, 擬將預售屋換約轉登記於小孩名下, 後續工程款及房屋貸款由小孩自行負擔。請問該預售屋已繳交之屋款150萬元,可否以年度之現金贈與方式辦理換約? 又或者,此種需求之下適當之辦理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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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12-10 11:12:00 Clj您好: 有關您詢問由父母之一方簽約購買之預售屋,已繳付簽約金及部分工程期款共計約150萬元,擬將預售屋換約轉登記於小孩名下,後續工程款及房屋貸款由小孩自行負擔,該預售屋已繳交之屋款150萬元,可否以年度之現金贈與方式辦理換約,說明如下: 1、 有關預售屋換約之合意,仍請與簽約之對方洽商,合先敘明。至於因購買預售屋而於交屋前已繳付款項計150萬元之權利,無償轉讓給子女,並由資力具足之該名子女自行獨力負擔後續工程款及房屋貸款等以取得房地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一年內累計贈與他人財產之合計總價值,如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得免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3、 相關規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同法第4條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同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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