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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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等建物買賣資金回流問題 | 陳森聯 | 2021-02-08 22:12:00 | 你好,想請問關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公告地價及房屋現值進行交易,且款項由買方自身工作所得支出,並向國稅局支付價款證明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如賣方在交易事後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贈與現金給買方,是否有資金回流問題需要補稅。 若有資金回流問題,賣方若要贈與現金給買方,在多少時間以內是法律可以容許的間隔,如以二親等曾經有過財產之買賣而未來就不能主張贈與是否不合情理。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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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alven | 2021-02-09 01:49:00 | 您好,因為您有金流並已向國稅局申請「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而賣方可以利用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20萬給您。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及第22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亦即贈與稅免稅額是每一位「贈與人」,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不論受贈對象及贈與次數多寡,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20萬元,即免納贈與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