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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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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7 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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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en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所得稅問題,說明如下:
1、 依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者,房屋、土地取得日的認定,以所取得的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 您詢問長輩於80年取得的房屋(1/2持分)於出售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另於108年取得的房屋(1/2持分)於出售時屬新制房地合一所得,如有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請提供相關資料(如資金流程)供國稅局核認損失證明。
3、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提供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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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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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23: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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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½的新制部分,是不是直接將完整出售的1200萬*½為600萬作為新制持分的出售所得,而新制持分的成本則是108年以700萬成本取得的½。
因此,½的新制部分是否為「600萬-700萬=-100萬」,該½的新制部分除了免繳房地合一稅之外,賣房損失的100萬還可以作為下次售屋的利潤扣抵?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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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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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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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有關您詢問新舊制混合,賣房損失100萬元問題,房地合一新制下按照新制課稅的房地若交易產生損失,可後抵3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請提供相關具體資料,向您戶籍地國稅局洽詢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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