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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進口設備與固資退稅 稅務行政 K 2026-02-13 12:29:00 向國外廠商進口設備做為公司固定資產,過海關時有繳交營業稅,請問是否符合條件可以申請固資退稅?是否仍然需要附上支付國外廠商款項證明才能申請呢?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6-03-02 10:11:00 K君您好,有關您詢問向國外廠商進口設備作為公司固定資產而產生溢付稅額可否申請退還及需檢附何種證明文件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33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 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之進項憑證,無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符合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依規定檢附交易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惟為確認交易事實及相關設備確帳列固定資產,稽徵機關仍得就個案情況請營業人依規定提示付款證明、帳冊等相關佐證資料供查核。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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