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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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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8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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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您好,有關您詢問使用加值中心後,發現平台尚未通過B2C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併同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及隨機碼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依本法規定時限將電子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更正、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買受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6項規定:「開立人符合前二項規定者,視為已將電子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視為已取得電子發票。」
二、臺端所詢事項如已依規定據實開立並上傳電子發票,則無須再重新開立發票,若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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