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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查欠地方稅 遺產稅 Sunny 2021-02-01 16:02:00 您好,請問關於遺產稅繳納完成後還要拿完(免)稅證明去查欠地價稅和房屋稅。 我想請問,因為根據遺贈法,遺產稅扣除額可以扣除未繳稅捐,那都繳完遺產稅了才去查欠,如果查到有未繳稅捐,那不就影響可以扣的扣除額?因為遺產稅都繳好了。 為什麼不先查欠在繳遺產稅,而是繳完遺產稅才查欠,這樣不就會影響可以扣除的扣除額或因此而可能變不同的遺產稅稅率嗎? 還是查欠補繳後可以再從新算繳遺產稅?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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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2-03 14:25:00 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遺產稅繳納完成後拿繳清(免稅)證明去查欠地價稅和房屋稅案,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之地價稅和房屋稅,及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稅捐,繼承人可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單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於扣除額項下,國稅局亦會依法查明核算扣除。 二、另被繼承人死亡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為繼承人應繳納之稅款,繼承人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無欠稅資料,始能辦理土地或房屋之移轉登記。 三、相關法令: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二)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三)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四、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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