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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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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1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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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遺產稅繳納完成後拿繳清(免稅)證明去查欠地價稅和房屋稅案,說明如下:
一、被繼承人生前應納未納之地價稅和房屋稅,及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屬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之稅捐,繼承人可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繳納之稅單或繳納通知書等相關資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於扣除額項下,國稅局亦會依法查明核算扣除。
二、另被繼承人死亡所發生的地價稅及房屋稅為繼承人應繳納之稅款,繼承人於取得遺產稅證明書後,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至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詢無欠稅資料,始能辦理土地或房屋之移轉登記。
三、相關法令:
(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二)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三)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四、以上說明如有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321洽詢。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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