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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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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 11: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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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預收貨款開立發票收款,還回貨款時應如何處理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買賣業之營業人,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發票,嗣於實際交貨時就差額另行開立發票交付買受人。至如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二)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買賣業):
一、以發貨時為限。但發貨前已收之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
二、以書面約定銷售之貨物,必須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始生效力者,以買受人承認時為限。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規定: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
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
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
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
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
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
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
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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