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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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學校因素 | Ice安 | 2025-04-19 12:57:00 | 我已申請重購退稅並收到退稅款。不過因近期考取學校,需前往外地工作,平日將住宿於學校宿舍,生活重心亦暫時移至外地;僅於假日返家居住於原購屋處。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是否仍符合「實際居住」的認定標準?是否會因此影響退稅資格,進而有被追繳稅款的風險? 由於這對我影響重大,若此情況會導致不符退稅規定,我可能必須放棄學校的錄取資格,懇請協助確認與說明,感謝您!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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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4-28 08:44: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因您的問題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