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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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租賃所得會重複課稅嗎? | 綜所稅 | a | 2024-05-18 16:42:00 | 想請問一下,委託人A將房屋信託給受託人B,受託人B將該房屋租給營利事業C,因為信託過後權狀的名字會從委託人A變更為受託人B,故用受託人B的名義與營利事業C簽訂租約,這樣受託人B需要在一月時核實計算租賃所得,開扣繳憑單供受益人A併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也會開扣繳憑單給受託人B,受託人B在五月綜所稅也會出現該筆租賃所得,這樣營利事業C付的租金是會在受託人B和受益人A兩邊都課綜所稅租賃所得嗎?這樣算是重複課稅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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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5-31 15:36:00 | 您好: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信託財產之收益,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有關扣繳之規定,辦理扣繳。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之收入,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所得類別,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 二、如上所述,受託人B應就受益人A之所得額及已扣繳稅款資料,轉開所得憑單予受益人A,由受益人A辦理結算申報,並無案關重複課之疑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