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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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賣車位如何申報所得稅 | Jim | 2026-03-20 08:51:00 | 我在民國104年5月買入新莊的一間房子和車位,當時車位價格並未單獨列出,而是和房價一併計算,現在我於114年5月單獨將車位售出,請問今年的所得稅要如何申報?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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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4-20 08:38:00 | 您好: 因出售之車位係於105年1月1日以前買賣取得,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與其他類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取得成本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因車位與建物登記內容影響出售成本計算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建請提供買賣契約書及權狀等相關資料,向您出售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