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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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月開立上個月發票問題 | Beuger | 2024-11-28 10:44:00 | 因廠商給予當月資料已經跨越超過7日,固開立日期為12/8號,但銷貨發票為11/30號.依照電子發票傳輸資訊範圍及時限草案-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是指開立發票當下的日期(12/8)起算?還是開立發票日期(11/30)起算?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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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12-19 10:26:00 | Beuger您好,有關臺端詢問次月開立上個月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三)依財政部113年12月12日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自114年1月1日生效,開立電子發票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發票開立、更正、作廢或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自發票開立之翌日起算7日內傳輸至平台存證。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電子發票傳輸存證範圍、時限及相關減免罰規定等資訊,可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熱門焦點/電子發票資訊存證宣導專區〕查詢,稽徵實務作業將依法規修訂內容辦理。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