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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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本公司舉辦競賽並提供獎金予獲獎參賽公司之相關稅務扣繳與憑證開立事宜,懇請釋疑。 | 稅務行政 | 水水 | 2025-12-08 15:19:00 | 您好 公司(主辦方)將獎金頒發予獲獎之參賽公司時,依現行稅法規定,是否須扣繳?若需,其所得類別應歸屬於何者? 獲獎公司之憑證開立: 獲獎之參賽公司取得該筆競賽獎金時,是否應向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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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2-17 09:21:00 | 您好: 一、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1點:「本法第8條第10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公司給付符合前項之競技競賽獎金時,即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92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第32條規定,營業人倘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事,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實現表規定之實現,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