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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討論區-回應
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B2B電子發票 買方申報 賣方作廢 Andrew 2024-01-03 15:23:00 請問B2B電子發票因為溝通有誤 如果買方有申報但賣方已經作廢(去年9月發票)該如何做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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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01-09 11:36:00 Andrew您好,有關您詢問B2B電子發票買方已申報,但賣方卻作廢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1.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 2.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二)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1.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1)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三)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9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應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四)依據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9點規定,電子發票之開立、作廢、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應經交易相對人同意,營業人並應留存該同意訊息與相關證明文件,至少保留2年。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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