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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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自住換屋: 一大屋換兩小屋,退稅問題 | 邱宇喬 | 2024-06-01 23:18:00 | 8年前與父母合購同住(登記於本人名下),想跟父母分開住,所以想賣掉現在同住的房子,改買位於同棟大樓的兩間小房,假設一間小房需1500萬,兩間共需3000萬,而後兩年內賣掉的同住大房賣價為2500萬,這樣重購退稅是否能退到賣價2500萬的全部呢? (還是只能退其中一間1500萬的比例退款?) 若其中一間購買屋主登記為父母名下(另一間為本人名下),這樣是否會影響重購退稅? (還是重購退稅 買賣皆須為同一人?)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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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9 08:45:00 | 您好: 一、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14條之5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14條之5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二、您詢問重購自住房地退稅問題,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地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