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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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中文抬頭是否為必要欄位 | 稅務行政 | V | 2024-06-04 09:00:00 | 當買受人為機關或公司,電子發票上是否可僅顯示統編,而無需另顯示中文抬頭?或是中文抬頭為必要欄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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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6-13 13:10:00 | V君您好,有關臺端詢問電子發票買受人中文抬頭是否為必要欄位一案,說明如下: 一、相關法令規定: 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附件一:電子發票證明聯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格式:壹、電子發票證明聯列印格式 一、格式一(三)9.規定:「買受人統一編號: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或經買受人要求記載統一編號,欄位名稱『買方』或『買方統編』應列印,且列印方式應與開立人統一編號相同(如:開立人統一編號列印『賣方』,買受人統一編號應列印『買方』)。」 二、格式二(三)4.規定:「買受人資訊:欄位名稱『買方』、『統一編號』及『地址』應列印。」 二、所詢事項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若您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交易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