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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代購商品 營所稅 美芳 2024-10-21 21:34:00 請問張女開立A公司跟B公司他們賣的商品一樣, 但廠牌不一樣. 這樣比較好區分進貨廠商發票買受人不會亂. 而B公司客戶跟B公司購買產品, 但有ab2種廠牌, B公司開出發票被客戶主張要2種要開在同一張發票, 因為他是拿錢給B公司. 但B公司要跟A公司拿a廠牌的產品, A公司開給B公司的價錢=B公司賣出的價錢, 這樣A公司可以主張該a牌產品是幫代購的嗎? 繳營業稅不列入營所稅這樣?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4-11-04 15:50:00 美芳小姐您好: 一、有關您詢問代購商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依下列規定辦理:……三、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按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作為銷售額者,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購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四、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於送貨時已先按送貨之數量及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者,於年度終了時,其尚未經代銷之貨物價額,應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項銷售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五、受他人委託代銷貨物,按約定代銷之價格作為其銷售額時,於辦理當期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代銷之佣金收入仍應列報外,該項銷售額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予以減除。」 (二)依留言內容所載,B公司既向A公司拿取a廠牌產品並取得A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即表示B公司向A公司進貨,A公司有銷售行為,自涉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事項。至A、B公司是否涉有代銷、代購或代收轉付行為,請依實質交易事實及相關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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