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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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 | 陳小姐 | 2024-07-03 15:47:00 | 您好,房子為夫妻共同持有,先生從小入戶籍(至少有30年) 太太與孩子沒有入戶籍, 房屋於5/10簽約賣出,代書表示預計6/24完成過戶 先生因認定房子已售出故於5/31將戶籍遷出 請問仍可認定符合自住滿6年以上的400萬免稅額嗎? 若無法認定 請問是否可以提供相關的資料證明是自住? 或是聯絡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協助? 或請求行政救濟? 或是有其他補救方式? 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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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4-07-12 11:55:00 | 您好: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您交易的房屋、土地如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如欲適用自住房地優惠措施,須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因詢問內容涉及案件資料的審認,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