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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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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2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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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您好,有關您詢問電子發票因加值服務中心系統異常導致延遲上傳等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加值服務中心應即時將營業人開立、作廢之電子發票,或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交換、上傳或接收,倘加值服務中心未即時將上開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建議先洽加值服務中心改善,再提供相關具體事證資料交所在地稽徵機關輔導該加值服務中心。
二、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係於每月23日以電子郵件寄送營業人上月逾時上傳通知,請營業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時限傳輸。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議,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四、參考法條:
(一)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
加值服務中心應與整合服務平台介接,並即時將營業人開立、作廢之電子發票,或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至整合服務平台交換、上傳或接收。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四十八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及買受人以財政部核准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載具識別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應使買受人得於該平台查詢、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亦同。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5項規定:
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於開立後七日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並由平台通知買受人接收,買受人未於平台設定接收方式者,應由開立人通知。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時,開立人應依上開時限完成交易相對人接收及將資訊傳輸至平台存證。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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