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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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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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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小姐您好,有關臺端詢問營利事業報廢車輛車體收入是否要開立發票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貴公司出售報廢車輛取得之收入,係屬銷售貨物範疇,並視買受人為營業人與否,應開立三聯式或二聯式發票。
二、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因事涉個案事實審認,請檢附發票影本及具體事證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參考法條:
(一)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二)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規定:「統一發票之種類及用途如下:
一、三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並依本法第
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第二聯為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抵或扣減稅額之
用,第三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
二、二聯式統一發票:專供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並依本法
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時使用。第一聯為存根聯,由開立人保存
,第二聯為收執聯,交付買受人收執……」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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