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
| 重購退稅-房子和車位不同時間構入 | winn | 2025-10-01 17:54:00 | A在114/10月購入房子2000萬(當時物件沒有車位),在115/1月買入同社區車位250萬,若符合重購退稅規定情況下,請問房子總價及車位總價可加總當做新購屋的全部成本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
|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10-30 08:45: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房地合一重購退稅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因您購入房子及車位的時間不一致,故新購屋成本不可包含車位總價。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