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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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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7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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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勞務報酬單可否用影本或掃描檔替代正本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規定,營利事業應保存之憑證原則上為正本。
二、 如符合前述條文所定例外情形,即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可以影本或電子儲存媒體方式保存。
以上說明如有疑義,請撥打電話03-3396789分機1363沈先生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敬上
〔附註〕法令參考: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4條:「原始憑證未依規定保存者,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取得買受人簽章證明與其所持有之憑證相符之影本,或經原出具憑證之營利事業簽章證明與其自留之存根聯相符之影本,或保留自行蓋章證明之扣抵聯影本以及統一發票經核定添印副聯,其副聯已送稽徵機關備查,其經取具該稽徵機關之證明者,免予處罰,並准予認定。」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7條:「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電子方式儲存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毀。公開發行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託業、保險業及其子公司之各項會計憑證依第9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按第一項規定年限保存者,其紙本得予銷毀,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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