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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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為出差員工投保旅平險是否應為員工申報所得 | 綜所稅 | Ash | 2025-12-10 16:56:00 | 營所查準第83條之五有規定團保每人每月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若員工因公出差,公司為員工投保旅平險,是否需要直接列計員工薪資所得?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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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1-07 08:59:00 | 您好: 一、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二、有關個案事實之判定,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
| 2 | TT | 2026-01-16 16:49:00 | 根據行政院中華民國114 年5 月13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 14 0 10 13 90 號函修正(自115 年1 月1 日生效) 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差人員搭乘飛機、船舶及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二)生活費:出差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差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交際及雜費。 是否因出差而實際支付上述費用均係屬旅費,無需員工薪資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