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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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旅遊通報各類所得問題 | 稅務行政 | 李先生 | 2025-08-22 17:07:00 | 公司要舉辦員工旅遊有以下方案讓員工自由選擇 方案1.歐洲旅遊每人補助10萬(直接給付給旅行社) 方案2.泰國旅遊每人補助5萬(直接給付給旅行社) 請問是否要通報員工薪資所得?參加人員每人通報金額為多少?是否會依旅遊地不同影響通報金額?(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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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5-08-29 09:56:00 | 您好: 依據財政部83年9月7日台財稅字第831608021號函:「二、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下:(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條第八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貴公司如以現金定額補貼,補貼金額無論多寡皆屬員工之薪資所得,如仍有疑問,請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