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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有關"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的稅務詢問 綜所稅 王耀德 2020-11-07 13:00:00 您好 :: 感謝您撥空查看並處理我的詢問郵件, 百忙之中打擾了. 近日我與公司同仁參加經濟部舉辦的 "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 有幸獲獎並預計獲得獎金10萬元, 在獲選郵件中有提到將金將"依法須由主辦單位扣稅額百分之10", 故實際發放為9萬元, 想請問此百分之10是否是指國稅局規定中的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 的規定中所需規定預扣的百分之10嗎? 因本回獎金為了後續作業方便, 目前與公司及同仁討論後決定先將全額獎金匯至我公司薪轉帳戶至後再分配給公司參與創作的各同仁, 但因撥款對象是我個人, 那今年度我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中我是不是還需要再多繳納9萬元的百分之5稅金呢? 麻煩您協助回答了,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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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11-28 13:19:00 您好: 一、參加各種競技比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就是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按給付額扣取10%,所以您與同仁參加經濟部舉辦的109年國家發明創作獎獲選所獲得之獎金核屬前揭規定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需按給付額扣取10%。 二、另您詢問該獎金先全數匯入您的帳戶,是否屬於您的薪資所得問題,需視前揭獎金之得獎者為何人而定,如得獎者為公司,公司再將該獎金給付予各參與競賽活動之同仁,則核屬各同仁之薪資所得,需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如得獎者為各參與之個人,則核屬個人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所得。 三、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相關規定: (一)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二)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92條規定繳納之······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薪資按下列二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定適用之。但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二)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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