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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通勤協助需列員工薪資所得嗎 | 李小姐 | 2026-04-08 10:06:00 | 勞動部於114年新修「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未來員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公司要給予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那公司所提供之交通或住宿等通勤協助,需要列為員工薪資所得嗎?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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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4-20 08:27:00 | 您好: 有關您詢問「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交通或住宿等通勤協助是否需列員工薪資所得問題,說明如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是本案給付需列員工薪資所得,如您尚有疑義,建議您檢附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