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稅目別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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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次繼承 | 遺產稅 | Sunny | 2020-10-02 03:24:00 | 您好,請問關於多次繼承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出售時的取得成本是最近的一次繼承的公告現值嗎? ex:乙於106年繼承甲的不動產後不幸於108年身故,換乙之子丙於108年繼承該不動產,丙欲於109年出售該不動產,那此時的成本是乙(第一次)繼承時的房屋和土地的公告現值還是丙繼承(第二次)時的房地的公告現值? 謝謝您的回覆。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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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10-08 11:31:00 | Sunny您好,您詢問不動產經多次繼承後之房地合一取得成本問題,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土地,取得成本為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以您列舉的案例,為丙繼承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