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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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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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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新制下,原自住房地在出售前1年,應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稅優惠。如仍有疑義,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洽個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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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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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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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煩惱請教北區國稅局:
一、根據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基於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稅款徵收與否不宜久懸未決,無論可歸 責於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類似之 其他原因致溢繳稅款,皆應於5 年內申請退還。
請問國稅局,此解釋令與房地合一稅有違合之處,是否我能主張我是自有住宅網路勞務營業用追朔變更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後,進而符合重購退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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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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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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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所提供之解釋令係針對房屋稅及地價稅作成之解釋,所詢事項因事涉個案事實認定,請檢附具體事證資料,向個人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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