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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論壇-回應
主題 稅目別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外勞扣繳申報疑問 綜所稅 一知半解 2021-01-06 16:23:00 外勞來台未滿183一定要每月扣繳嗎? 扣繳後一定要每月申報嗎? 可以每月扣繳不申報嗎? 或是可以不扣繳也不申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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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1-01-11 15:28:00 您好: 有關您詢問外勞扣繳申報疑問,說明如下: 1、 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2、 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洽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3、 相關規定: (1)所得稅法第88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第八十八條規定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 (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1項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敬祝安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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