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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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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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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心您好,有關您詢問去年已開立電子發票沒有申報進項稅額扣抵,能否開立全額電子發票折讓單一案,說明如下:
一、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開立電子發票折讓證明單,並依限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二、營業人開立發票如確因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另行開立,惟如於次期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
三、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一)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其應有存根檔、收執檔及存證檔,用途如下:一、存根檔:由開立人自行保存,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二、收執檔:交付交易相對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本法規定申報扣減銷項或進項稅額之用。三、存證檔:由開立人傳輸至平台存證。……」
(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前項情形,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
(三)財政部76/03/11台財稅第7621404號函:「主旨: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後,對於所載之營利事業(買方)名稱及統一編號不得任意更改或應買方要求改開其他營利事業及統一編號,如確因書寫錯誤,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辦理。惟如於次月(編者註:現為次期)以後始行發現而退回賣方另開,致發生重複繳稅情事,應專案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明退稅,不得逕按退貨或折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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