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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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補助進修費用是否需要納入所得? | Miss陳 | 2025-09-19 15:31:00 | 請問如果同仁先行墊付進修費用,於通過考試取得證照後機關才給予核銷進修費用,請問進修費用是否需要納入所得?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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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3-24 14:28:00 | Miss 陳,您好: 有關您詢問單位補助進修費用是否納入所得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1.「○○公司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經查明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比照本部69年10月17日台財稅第38644號函,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分別為財政部95年1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0646990號函釋及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所明定。 2.依前揭規定,本案如已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證明及領取由公司補助之費用,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3.以上說明如仍有疑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洽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