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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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稅率-通關方式註記相關 | chen | 2026-01-23 16:56:00 | 如課稅別為「零稅率」,下列九項零稅率原因中, 每項的「通關方式註記」應分別為何呢? (「非經海關出口」 「經海關出口」)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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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6-01-28 08:35:00 | chen君您好,有關詢問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適用營業稅稅率為零之項目屬經海關出口或非經海關出口一案,說明如下: 一、所詢事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款及第7款得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申報「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外,其餘項目屬非經海關出口應檢附證明文件,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零稅率銷售額。 二、以上說明若仍有疑義,請檢具相關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本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相關法令規定如下: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營業人依本法第7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一、外銷貨物除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為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四、銷售貨物或勞務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使用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各該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七、銷售貨物或提供修繕勞務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者,除報經海關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為海關核發已交付使用之證明文件或修繕契約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