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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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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0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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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詢問代購的相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之餘額為當期應納稅額,故營業稅計算係採稅額相減方式;另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銷售額與稅額應分別列示;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則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又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依您所附說明,向廠商進貨300,000元(含稅),其進項稅額應為14,286元(300,000/1.05*5%),銷售與客人303,000元之銷項稅額則為14,429元(303,000/1.05*5%),當期之應納稅額143元(14,429-14,286),假設進貨及銷貨均於同期(7-8月期)發生,便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9月15日)前申報繳納。
三、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乙節,全年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如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免徵,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及損失,並不包含加值型營業稅額。
四、假設您是開設公司,依您所附說明,開立二聯式發票金額303,000元,收入應為303,000元/1.05=288,571元,取自廠商三聯式含稅發票金額300,000元,成本應為300,000元/1.05=285,714元,費用及損失皆假設為0元,加值型營業稅非屬稅捐不得減除,則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88,571元-285,714元-0元=2,857元(假設為全年度金額),在120,000元以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按前述計算之全年營利事業所得額在120,000元以上,再依所適用之稅率計算稅額。若您開設係獨資或合夥,依前述計算並申報全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即可,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五、以上說明如仍有其他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參考法令:
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
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
營利事業所得稅起徵額及稅率如下:
一、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2萬元以下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20%。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三、營利事業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未逾50萬元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課徵,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一)107年度稅率為百分之18。
(二)108年度稅率為百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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